国际法中使用致命武力时的事实错误:第一部分
上周,一架乌克兰客机在德黑兰上空被击落,伊朗在否认了几天之后终于承认了这一悲剧。这让我开始思考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我讨论美国袭击苏莱曼尼的合法性时就已经浮现在我的脑海中。国际法究竟如何处理国家代理人在错误或事实错误的影响下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例如,当一名伊朗防空官员击落一架民用飞机时,他以为他击落的是一枚美国巡航导弹;或者,当一个国家根据不完善的情报信息,认为另一个国家正在遭受或即将遭受武装袭击,而后来发现 韓國 Whatsapp 號碼數據 根本没有发生过这样的袭击,并对其使用武力。国际法是否提供了合理一致、连贯和公平的规则来应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概括这些规则,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是支离破碎和针对具体情况的?
国内法律体系长期以来一直在处理此类问题。也许最常见的情况(在某些国家非常常见)是警察对某人使用致命武力,而该人误认为对他人构成威胁,但事实上并未构成此类威胁。
我所熟悉的大多数国内制度在刑法中都有关于事实错误规则或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则,无论是基于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通常都会区分诚实错误(纯粹基于使用武力者的主观信念)和合理错误(基于某种客观行为标准进行评估)。在大多数国内制度中,事实错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但国内法很少对侵权行为中的民事违法责任如此明确,这与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更为相似。
我不能声称自己对这个主题做过真正全面的研究,但在我看来,国际法文献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空白。我们究竟如何处理国际法各个不同分支领域中的事实错误,尤其是当错误涉及使用致命武力时?我们是否满足于我们提出的任何解决方案都是正确的?
这三篇系列文章甚至不是试图填补这个空白——更像是一个谈话的开始。如果读者能在评论中提供更多例子,或者提出任何其他想法,我将不胜感激。在这第一篇文章中,我将简要分析国际刑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如何处理使用致命武力的事实错误。我的第二篇文章将探讨使用武力法(jus ad bellum )下自卫中的事实错误,并以 1988 年美国文森斯号驱逐舰 击落伊朗航空 655 航班作为案例研究。第三篇也是最后一篇文章将对乌克兰国际航空 752 航班在德黑兰上空被击落一事提出一些结论和初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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